江西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西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35民初1219号 原告:***,男,1972年2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7201910146166。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8年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 被告:江西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开发区迎宾大道10号“锦绣星城嘉苑”12B栋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83938095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支付劳务费用为由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