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733民初261号
原告:江西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北路59号赣州建筑业总部大楼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83938095Q。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江西公仁(赣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会昌县麻州中心小学,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麻州镇交通北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735MB0332072G。
法定代表人:***,职务:校长。
原告江西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会昌县麻州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2022年2月22日,原告江西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会昌县麻州中心小学已结清剩余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会昌县麻州
中心小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8元,由原告江西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