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91民初319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9月4日出生,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江西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83938095Q,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北路5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已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余额人民币5000元,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卉
代理书记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