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87民终63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诺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8号2幢14-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75690982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星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600号20幢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YEK6T6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路199号附5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6H344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山街道栖霞路16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74974732。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润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同心路7号附1号、2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80150901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重庆诺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常州市星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润泰电气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3)渝0192民初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诺亨实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诺亨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诺亨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24.62元,减半收取6962.31元,由上诉人重庆诺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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