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29民初109号之二
原告:***,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
被告: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城关镇环城路保险公司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
原告***与被告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7元,减半收取5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