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729执保11号
***、***、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作出(2025)陕0729民初1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316.38元的存款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2025)陕0729民初109号民事裁定书内容,通过网络查控方式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陕西农村信用合作社留坝县营业部开设账号为2706********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限额为50316.3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保全完毕,申请保全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729执保11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