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

汉中市宏旭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02民初4307号 原告:汉中市宏旭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天汉大道北段三星汽贸后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08599949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留坝县城关镇环城路保险公司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07129579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监事。 被告:王某某,男,196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原告汉中市宏旭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各方达成和解,并全部履行清结无争议。故原告汉中市宏旭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汉中市宏旭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市宏旭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汉中市宏旭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