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02财保11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汉中市宏旭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天汉大道北段三星汽贸后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08599949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留坝县城关镇环城路保险公司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07129579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监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汉中市宏旭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以人民币320000元为限,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本院审查后,于2025年5月9日作出了(2025)陕0702财保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以人民币320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下列银行账户资金: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营业部(账号:80606000********)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或经济收入。现因解除保全申请人汉中市宏旭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且达成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解除保全申请人汉中市宏旭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汉中市宏旭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人民币320000元为限,解除本院(2025)陕0702财保98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营业部(账号:80606000********)和名下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