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京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1023民初67号 原告:***,男,住甘肃省华池县。 被告:甘肃京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陕西方正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甘肃京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