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729执保14号
***/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4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28995.89元。本院依法作出(2024)陕0729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28995.8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2024)陕0729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内容,通过网络查控方式对被保全人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北团结街支行所开设的账户(尾号:8891)内金额以828995.89元为限额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保全完毕,申请保全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729执保14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