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特563号
申请人:***,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甬蓉,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宁波繁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1066602952A)。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田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士忠,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与申请人宁波繁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25日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申请人宁波繁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价款63000元,该款由申请人宁波繁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之前履行完毕,如果逾期未付,则需加付违约金10000元,申请人***可以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郭敬波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陈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