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繁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波繁盛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12民初8151号
原告:***,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繁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1066602952A)。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田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繁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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