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尚尔迪智能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山东尚尔迪智能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日照叮叮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302执551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尚尔迪智能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334268525R,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十一路与大山路临沂飞虹建筑装饰家居材料物流市场有限公司B3区9-1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叮叮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M7EW02E,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城阳街道北坛路278号沿街商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尚尔迪智能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叮叮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20)鲁1302民初6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同时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并采取措施。 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如无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再次申请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向本院申请悬赏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165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