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尚尔迪智能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山东尚尔迪智能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文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703执恢3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尚尔迪智能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文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2021)苏0703民初618号民事调解书 申请执行人山东尚尔迪智能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文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1)苏0703民初61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被告连云港市文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欠原告山东尚尔迪智能电子产品有限公司252000元货款,被告连云港市文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前给付原告山东尚尔迪智能电子产品有限公司52000元,于2021年10月15日前给付原告山东尚尔迪智能电子产品有限公司200000元。二、对上述款项,若被告连云港市文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按期履行,则被告无需向原告山东尚尔迪智能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若被告连云港市文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逾期未付,则原告山东尚尔迪智能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另行支付违约金30000元,并有权就剩余款项及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将该款于2021年5月10日前给付原告)。”该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经山东尚尔迪智能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执行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该案于2022年5月10日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经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恢复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标的为234540.00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金。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文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请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多次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各项财产信息,具体包括: 1.保险:查无保险。 2.证券:查无证券。 3.不动产:查无不动产。 4.车辆:查无车辆。 5.银行及网络资金:经查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文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名下仅开设了一个银行账户,未开设网络资金账户。 三、冻结连云港市文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明细如下: 1.2023年3月20日冻结连云港市文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尾号4441的中国农业银行户,余额为0元,该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截止日2024年3月19日。 四、2022年11月10日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将连云港市文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该院(2022)苏0791执868号、(2022)苏0791执869号执行案件对绿地集团连云港东部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在246000.00元限额内予以查封。 五、本院于2023年2月7日前往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文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调查,未找到该公司,经现场与门卫、保洁人员沟通了解,均表示未见过文鼎广告公司,也没听说过该公司。 六、2023年2月22日,因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文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七、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山东尚尔迪智能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李律师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后再次通过短信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及其在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文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703民初6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