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30执28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习水县建筑第三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东皇镇工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215033563U。
法定代表人:杜江。
被执行人:贵州上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大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337428061U。
法定代表人:陈厚莲。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民终267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习水县建筑第三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上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习水县建筑第三有限公司申与被执行人贵州上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习水县建筑第三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的行为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330执289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应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袁小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周守红
书记员赵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