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民初216号
原告:习水县建筑第三有限公司。
住址:习水县东皇镇工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215022563U。
法定代表人:杜江,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深圳,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上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址:习水县习酒镇大湾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337428061U。
法定代表人:陈厚莲,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习水县建筑第三有限公司与贵州上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3月15日向原告习水县建筑第三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习水县建筑第三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邹高礼
二〇二一年四月五日
法官助理余智
书记员罗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