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京0115执289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鸿远实创电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586xxxx),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衙门村安乐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刘标,经理。
被执行人:**燚,男,1988年1月6日出生。
北京鸿远实创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4)大民(商)初字第110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鸿远实创电梯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燚给付158152元。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燚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燚名下有机动车一辆(车牌号:×××),本院已将上述车辆档案予以查封,因查找不到车辆的实际下落,暂时无法处理。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鸿远实创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158152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燚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大民(商)初字第11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鸿远实创电梯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燚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爱平
审 判 员 焦 岗
代理审判员
申家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