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52614号
原告:北京鸿远实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衙门村安乐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刘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欣,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边俱乐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二层0201。
法定代表人:董晓红。
被告:三边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湾区龙海风情小镇起步区L9-2商业A。
法定代表人:董晓红。
原告北京鸿远实创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三边俱乐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三边俱乐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鸿远实创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鸿远实创电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鸿远实创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鸿远实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杨**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