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鸿远实创电梯有限公司

北京鸿远实创电梯有限公司与三边俱乐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财保406号
申请人:北京鸿远实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衙门村安乐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刘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欣,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三边俱乐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晓红。
申请人北京鸿远实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三边俱乐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鸿远实创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三边俱乐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十七万五千二百六十九元九角的财产。阳光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证担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保险限额十七万五千二百六十九元九角,保函有效期自财产保全申请日起至被申请人因保全错误而享有的损害赔偿权的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鸿远实创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三边俱乐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十七万五千二百六十九元九角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96.35元,由申请人北京鸿远实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晶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