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92财保3号
申请人:***,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
被申请人:***,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被申请人:烟台隆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付77号-31-6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73472784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烟台隆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烟台隆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债权928758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烟台隆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债权928758元,烟台隆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得向***清偿,如需偿付,向本院账户交纳(户名: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烟台高新区支行,账号:15×××77)。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