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隆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锦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烟台隆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6民终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锦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新嘉街道港城大道南府西三路西万豪伊顿二期M03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隆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付77号-31-6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烟台锦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隆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4)鲁0681民初3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烟台锦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烟台锦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