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71民辖1号
原告:烟台隆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付77号-31-6F。
法定代表人:牛国,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烟台隆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海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岛铁路运输法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
隆海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中建八局支付隆海公司工程款256393.58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中建八局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31日,中建八局将潍烟铁路大季家站临时电工程发包给隆海公司施工,2022年4月9日隆海公司进场施工,2022年5月17日送电完成并撤场,工程造价为266393.58元。施工完毕后,中建八局未向隆海公司付清工程款。上述工程隆海公司均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并竣工验收合格,但至今未付清工程款。经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中建八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箱变安装工程为临时工程,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的情形;工程竣工后箱变设施也会拆除,因此不应认定为“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本案应当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故请求将该案移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中,隆海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涉及的建设项目系为烟台市大季家站站房新建工程进行的、用以达到送电标准的箱变安装,该箱变安装仅为临时工程,相应箱变设施在站房修建完成后会被拆除,并不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无关。故本案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当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被告中建八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该院遂作出(2023)鲁7102民初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青岛铁路运输法院移送不当,报请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我院协商。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青岛铁路运输法院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该条款并未说明“临时工程”不属前述专属管辖的情形;即便该案不属青岛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依据涉案合同第十四条,本案应由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告中建八局要求本案移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管辖理由并不成立。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意见同我院协商解决管辖争议。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新建潍烟铁路烟台市大季家站箱变安装分包工程引起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因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烟台市,属于青岛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故本案应由青岛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岛铁路运输法院(2023)鲁7102民初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 鑫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