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隆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民终43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向阳,烟台高新一法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原审被告:烟台隆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付77号-31-6F。
法定代表人:牛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魁,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隆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692民初111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烟台隆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了承包合同,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并支付***工程款。**主张***将涉案工程转包给他,一审认定相关责任应由烟台晶科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裁定驳回**的起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692民初111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 慧
审判员 陈晓彦
审判员 王家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洪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