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21民初1824号
原告:安阳市昊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庄镇高庄村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592441909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得天福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八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MA3X59YY9Y。(以下简称得天福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原告安阳市昊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得天福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安阳市昊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昊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昊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不准予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