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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某某与重庆某站点,四川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4民初5502号 原告:谈某某,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四川某建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被告:重庆某站点,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负责人:郑某。 原告谈某某与被告四川某建筑公司、重庆某站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原告谈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谈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