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4民初5502号
原告:谈某某,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四川某建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被告:重庆某站点,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负责人:郑某。
原告谈某某与被告四川某建筑公司、重庆某站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原告谈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谈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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