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8民初9493号
原告:北京冀中鸿达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高里掌村东口三排平房。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非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砖厂北里142号楼4层641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北京冀中鸿达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北京非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