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太仓蓝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深高蓝德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2民初39868号
原告:太仓蓝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双凤镇新湖新卫村十二组2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内大街8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高蓝德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二大街58号创业大厦(兴华产业园二号楼)8层809、810号。
法定代表人:林国辉。
原告太仓蓝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深高蓝德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表示,双方已和解,并及时结清,现申请撤回对上述案件的起诉。且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交纳诉讼费,亦同意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太仓蓝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意见,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太仓蓝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凯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