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20民初216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力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昌路293号2幢318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晟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5885号137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力夯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晟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2022)沪0120财保29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晟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3,366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力夯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于2023年1月31日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故申请人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晟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3,366元的冻结或解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