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20民初2168号
原告:上海力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昌路293号2幢318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晟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5885号137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力夯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晟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力夯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力夯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