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181执92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衡水冀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门庄乡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水冀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衡水冀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1181执9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全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