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1103民初2551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西王镇西王村,公民身份号码1330221965********。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冀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门家庄乡西堤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1060480544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衡水冀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4.06元,减半收取计1732.03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3052.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