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81财保65号
申请人:衡水冀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2年8月18日出生,衡水市冀州区。
被申请人:付志正,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衡水市冀州区。
被申请人:衡水市裕颖家庭农场。
负责人:付志正。
被申请人:衡水一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志正,经理。
申请人衡水冀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衡水冀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