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冀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冀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81民初1144号
原告:衡水冀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门庄乡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女,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衡水市冀州区人。
被告:***,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衡水市冀州区人。
被告:衡水市裕颖家庭农场。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北漳淮乡解村。
投资人:付志正,经理。
被告:衡水一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官道李镇。
法定代表人:付志正,经理。
原告衡水冀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市裕颖家庭农场、衡水一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衡水冀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付志正、衡水市裕颖家庭农场、衡水一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付志正、衡水市裕颖家庭农场、衡水一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原告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冀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付志正、衡水市裕颖家庭农场、衡水一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