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冀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市鑫泰建材有限公司、衡水冀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81民初1373号之二
原告衡水市鑫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冀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衡水市鑫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水市鑫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3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衡水市鑫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保明
书记员  王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