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冀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市鑫泰建材有限公司、衡水冀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81民初1373号
原告衡水市鑫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冀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市鑫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衡水冀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价值5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申请人衡水市鑫泰建材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衡水冀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保明
书记员  王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