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冀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市鑫泰建材有限公司、衡水冀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81民初1373号之一
原告衡水市鑫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冀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9)冀1181民初137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衡水冀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衡水市鑫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衡水市鑫泰建材有限公司已与衡水冀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协商,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衡水冀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衡水冀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保明
书记员  王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