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沪0114民初12778号
原告:上海东亚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嘉定区浏翔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上海埃意自动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民路XXX号第一幢第二层。
原告上海东亚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埃意自动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亚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5元,减半收取计1,532.50元,财产保全费1,136元,合计诉讼费2,66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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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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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