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121执533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瑞盛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黄兴新村龙井组。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瑞盛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湘0121民初3802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华瑞盛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货款6997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893元;三、负担执行费949.6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并在执行过程开展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买卖、保险信息等情况。尚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121执53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