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753号
原告:***,又名徐建,男。
委托代理人:***,女,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凯利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军屯排水项目部。
被告:运城市凯利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运城市凯利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军屯排水项目部、运城市凯利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3元,减半收取212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