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运盐民初字第1331号
原告***,女,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三路里镇押河村四组居民。
被告运城市凯利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银湖西街33号(盐化岗楼西50米)。
被告***,男,64岁,汉族,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郭家庄镇西韩村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运城市凯利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张军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日期格式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