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旺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北旺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82民初848号 原告:***,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定州崇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旺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曲阳县恒州商城*期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40554856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北旺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669元,减半收取计38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