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82民初848号
原告:***,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定州崇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旺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曲阳县恒州商城*期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40554856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北旺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669元,减半收取计38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