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405民初818号 原告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6631768243,住所地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西安建工科技创业基地A区一排二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40730571472,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渔泽镇北渔泽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原告以其已经与被告签订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20872.65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