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02民初311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6年8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上海万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恒丰北路100号林顿大厦1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78153029XW。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万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作出(2019)鲁1602民初3114号民事裁定,裁定主文为: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万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4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2020年1月3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万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4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