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振阳建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振阳建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3民初1173号之一
原告:江西振阳建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62019472P。
法定代表人:吴光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贵锋,江西惟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攀,江西惟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59年9月21日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退休教师,住四川省盐源县,身份证号码513423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虎,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盛冬,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中科众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9号4栋1单元19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49255XW.
法定代表人:胡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振阳建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科众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振阳建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小祥
人民陪审员  周元隆
人民陪审员  叶琼莹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