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19587号
起诉人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锦业二路丈八五路**。
法定代表人李剑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萌,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系公司员工。
本院收到起诉人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诉被起诉人格瑞克贵胄勘探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支付所欠款项348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2月1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等所有诉讼相关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9日,起诉人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乙方)、被起诉人格瑞克贵胄勘探开发有限公司(甲方、曾用名:亚加能源有限公司)签订《测井服务合同》,就贵州保田-青山区块煤层气项目,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测井服务,合同总价款348000元。经双方结算,被起诉人未按约支付款项,2019年6月4日,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代表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署了《分期还款协议》,约定合同总款项、支付方式和期限等内容。但被起诉人仍未按约支付款项,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人诉至我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案涉《测井服务合同》第九条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在郑州诉讼解决”,该约定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被起诉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起诉人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合同履行地亦不在本院辖区,综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对起诉人以格瑞克贵胄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其他涉诉案件中委托代理人佟永生律师于2019年3月7日填写的送达诉讼文书确认书中的送达地址为被起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确定本案管辖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俊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