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终65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方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西一巷24号。
法定代表人:郭汪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超跃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街道小王村。
法定代表人:李德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山西方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超跃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9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方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西方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翠萍
审判员 杨瑞青
审判员 温冠华
二O二O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孟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