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05执5963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固特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北方节南东风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付萍,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西一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郭汪淼,执行董事。
本院作出的(2020)晋0105民初49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30477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建武
审判员 薄子伟
审判员 许福臣
二O二O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