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113执4585号
冯某某、中铁信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铁信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中铁信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信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13民初16565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1民终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铁信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信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25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缴纳案款本息共计25346元及执行费285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113执458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8月27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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