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8民初10141号
原告:海南中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文明东路42号展兴颐龙名居A2栋19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69318880X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晋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省农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海南省农垦建工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垦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01242137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中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省农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海南中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中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