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省农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琼0271民初11630号 原告:海南省农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垦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终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终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6月27日出生,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 原告海南省农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农垦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0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南农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农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管理费1934602.6元、税费18724.5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414989.79元(分段计算如下:自2018年10月22日到2024年3月24日的利息为414989.79元,具体详见《欠付工程款利息计算表》;并继续以1953327.18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5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三亚锦轩江南商住楼项目,原告是总包方,被告是实际施工人,对项目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被告承建项目已经结算完毕,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尚需向原告支付管理费1934602.6元,税费18724.58元,以上合计1953327.18元。就其欠付款项事宜,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但被告均以各种事由拖延。2023年11月9日,原告再次通过微信和短信形式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收到信息后,没有提出异议,也未还款。故提起诉讼,并主张判如所请。 ***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本院对证据进行了审查,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向三亚友谊商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包了三亚锦轩江南商住楼项目,2013年7月5日,原告又与被告签订《海南省农垦建工集团总公司内部承包合作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作施工合同》),将项目转包给了被告,约定由其对项目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但双方共同垫资合作施工。被告按照工程造价的6.32%向原告支付管理费,并以实际结算的工程造价为基数。工程相关税费由原告代扣代缴。同年8月27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项目施工完成,2018年10月22日,发包人与原告进行了结算。按照原被告之间的约定,被告尚需向原告支付管理费1934602.6元,税费18724.58元,合计1953327.18元。 由此原告产生如下利息损失:以1934602.6元为基数,1.2018年10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计71280.16元;2.2019年8月20日至2024年3月24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计343709.63元。以上利息合计414989.79元。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个人,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合作施工合同》以及补充协议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系无效合同。但被告已经完成了工程的施工,质量合格,案外人已接收工程,施工过程中,原告参与了管理,所以原告主张参照合同取得管理费以及垫付的税费应予支持。被告应当履行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十日内向原告海南省农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价款1934602.6元、税费18724.58元,以及利息414989.79元(已经计算至2024年3月23日。2024年3月24日开始,以1953327.18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至清偿完毕全部债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立案执行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12873.2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向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